【賄選】宣稱當選後捐薪水 有無期約賄選

今年是選舉年,應景地來寫一篇跟選舉有關的案例。選舉政見如果提及選上後要將薪水全數捐出,這樣會不會構成賄選呢?以下是一則實際案例,經過檢察官起訴後,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仍然判決無罪。

實際案例

 

 

王男要參選里長,在某榮民安養中心慶生會上受邀上台,致詞時向在場的榮民說:「若能當選,每月捐出里長事務費一萬元,用來照顧榮民急需,可直接向里長辦公室申請」等語,並將上開內容做成宣傳單來發行。王男會不會成立賄選呢?

法院怎麼判

賄選罪的法律規定

與本件賄選有關的法律,最主要規定在刑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刑法第144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從條文的要件來看,二者規定都一樣,只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罰比較重,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針對特定選舉事件所做的規定,是特別法,因此優先於刑法的適用。

上面賄選罪的成立條件,法院認為要看「行為人所行求、期、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是否可作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間有無對價關係存在。上述對價關係之認定,應須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為判斷,須足認其與要約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間,具有對價之關係時,始足當之。」也就是要看「對價關係」。

此政見符合選舉公報的範例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政見合於○○市選舉委員會印製之「○○市第五屆里長選舉准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政見內容」(下稱政見內容),並登載於該第六屆里長之選舉公報上,而政見內容中有的參考範例,舉凡將里長事務費用作下列用途都可以准予刊登。

  • 「獎學金」
  • 「急難救助金」
  • 「公益活動經費」
  • 「回饋里民成立基金會」
  • 「成立社區基金」
  • 「全部奉獻造福里民」
  • 「殘障人士、中低收入、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三節慰問金」
  • 「用於里民身上」
  • 「回饋里民共享」

選罷法上沒有不准刊登

另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凡屬煽惑他人犯內亂、外患罪,或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或有觸 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之政見內容,不准刊登。因此,法院依照上面規定的反面解釋,認為王男上述政見應該無觸法的可能,否則選舉公報就不會予以登載。

此政見沒有「對價關係」

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為,此種政見與相對人是否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顯然欠缺對價關係。因為:

  • 王男係以「若能當選」作為提供里長事務費用回饋里民之前提,亦即候選人如果沒能當選,則縱使相對人確有投票支持該候選人,亦無從取得任何賄賂或不正利益;
  • 反之,若該候選人當選,縱使相對人未投票支持該候選人,仍可獲得里長事務費用以回饋里民之反射利益。

也就是不論要不要捐出里長事務費,都不會影響要不要投票給提出此種政見的候選人,不具「對價關係」,法院因此判決王男無罪。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