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子女監護權–如何提出證據

撰文:李耿誠律師

2016/10/28 撰寫
2020/03/30 更新

子女監護權是對子女的教養、保護照顧的權利義務,一旦夫妻雙方未能同居超個六個月,或者離婚時,在雙方無法協議情況下,就會交由法官來審理。爭取監護權的一方就要向法官提出自己適合擔任監護權人的主張。

讀完本文,你會了解到子女監護權官司中舉證的方式,包括如何蒐集證據、整理證據,以及提出證據等等。

我們曾經寫過關於子女監護權的一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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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1 :蒐集證據

既然要爭取子女監護權,就要蒐集證據,用來證明自己擔任監護權人是「子女的最佳利益」,而他方不適任為監護權人。

一些夫妻的一方對子女照顧嚴重不週、有家暴行為,或將子女據為己有,完全不讓另一方見面,或者僅讓一方會面短暫的時間。

這些百般阻擾雙方行使探視的狀況,此時除了當事人本人自己努力蒐證之外,親人也會扮演協助的角色,有時甚至需要年幼的子女協助蒐證,例如一方灌輸反對他方的觀念。畢竟家門之內,外人很難了解,更何況在高堂之上的法官,法官只能仰賴證據來判斷。

不適任的證據,往往發生在一瞬間,要隨時準備好蒐證的動作,例如對方出現有毆打或恐嚇小孩的言行當下,就趕緊蒐證。此時,就可善用影音工具,像是手機、平板的錄音、錄影的功能。

不過必須注意,保存證據的範圍,絕對不能超出監護權事件,不可在他人的私領域偷拍、偷錄,更不可以不限時間、不限地點的任意偷拍、偷錄他方的對話或行為,否則吃上妨害秘密的官司

 

Step 2 :整理證據

當事者將蒐集好的證據,按照一定的方式來整理,這樣一來,不論是與律師討論案情,或者法官在審理時,都能讓他人迅速的掌事重點,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前因後果。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按照時間序列來整理證據,另一種方式則是將證據按照主張項目來分類整理。例如:

  • 自己適任理由。自己的工作、收入證明、過去照顧該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紀錄證明,以及其他協助照顧子女的支援系統,例如家人是否同住或住附近。
  •  他方不適任的理由。過去有疏於照顧或照顧不當的行為,或者將來無照顧的意願或能力的事證。
  • 例如:1)他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情形,他方並未照顧子女或未負擔子女生活費用;2)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對子女施暴、虐待或有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等

 

Step 3 :提出證據

最後一個步驟,是將主張為什麼監護權應該由你行使的理由,使用書面的方式,呈現給法官參考。

如果錄音之類的資料,可以將內容轉寫成文字,並且將錄音檔燒錄成光碟檢附在書狀後面,方便法官閱讀。書狀撰寫完成後,可以將書狀郵寄,或親至遞交到法院的「收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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