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請律師,開庭就會又快又少?

開庭變數多,律師無法主導

撰文:李耿誠律師

民眾打官司委任律師之後,對於開庭的時間和次數往往會有二個迷思存在 :

迷思1:案件處理的時間,請了律師後,可以完全主導。
迷思2:開庭不是開三次就會結束。

以下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個人執業的心得。

 

開案後,結案不是律師主導

用簡單的一句話說,打官司要花的時間,保守估計最快都要半年以上。

以刑事告訴案件為例,從向警方報案提起告訴,一直到檢察官偵查後,做成起訴或不起訴偵查終結的階段,依法檢察官是偵查主體,程序是由檢察官在主導。有些案件向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後,會先交由警察調查製作詢問筆錄,再移送給檢察官偵查開庭。

進入檢察官偵查後,以目前偵查案件的數量,檢察官要一個月進行一次的開庭偵查,恐怕相當困難,有的案件開第一次庭後,下次開庭時間已隔半年。

如果是法院的程序,不論是刑事程序或民事程序,程序則是法官在主導,法律稱做「訴訟指揮權」。依我們律師的經驗,相較於刑事偵查程序,法院進行的時程大約一個月一次,審理的速度較為固定。

不過,還要看案件的類型、證據調查以及法院審理案件的速度。例如勞動訴訟中加班費案件,即使金額不高,也會因為計算上的繁瑣,花費不少時間;或者案件送鑑定時,也要等待鑑定機關製作鑑定報告後回函;又或者個別法官審查案件的風格,有的較為細膩,有的較為明快等等因素,影響審理的速度。

當然,律師的準備案件工作的快慢,也會影響打官司的時間,例如當事人一直無法提供完整的事實或證據,導致確認事證必需經過多次會談;又或者查詢、研究案件的涉及的法規判決,並且撰寫書狀,這些都需要相當的時間。

 

最少開一次庭,最多看司法心證

以刑事告訴案件為例,向警方報案提起告訴。警方大概會製作一次筆錄,檢察官偵查後,通常也會開一次庭,至於要開幾次庭才會結束,則要看檢察官對案件的心證,是不是到達可以做成起訴或不起訴偵查終結的階段。

如果是法院的程序,除非法院以程序不合法直接駁回,否則最少都會開一次庭,但實際上法院會開幾次庭,主要看視法官的心證,對於這個案件是不是可以下判決了,就會結束開庭。這會因為每個法官處理的方式,審理速度稍有不同。當然,如同前面所談,實際上還要看案件的類型、證據調查的難易而定。

 

律師可以努力加速處理時程

以上這麼多因素會影響打官司的時程,那請律師會有幫助嗎?

按照我們工作的經驗,我們認為訴訟案件的處理,為了能夠促使程序加快進行,應該儘量做到以下三點:

  1. 1.與當事人面談或電話等進行會談,充分溝通,以掌握案件所有的資訊。
  2. 2.聲請調閱案件卷案件、或電子筆錄,了解現存的事證與司法機關處理的方向。
  3. 3.努力撰寫書狀,充分向司法機關表達主張,讓司法機關儘早了解案件的爭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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