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婦拿錢丟店家  遭判1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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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拿錢丟店家-遭判1萬5

實際案例

報載苗栗縣李姓婦人跟男友到燒烤店消費,因消費糾紛與老闆口角,李婦在店門口掏出三百元鈔票朝陳姓老闆丟擲,鈔票飛散未砸中陳男,陳男也持手機追著兩人錄影。事後李婦在臉書留言,影射陳男店家虧待消費者,陳男憤而持手機和監視器畫面提告。李姓婦人有沒有違法呢?

案例重點

  • 李婦對陳男丟擲鈔票的行為,涉及什麼法律責任?
  • 李婦說丟錢只是要付錢,有沒有道理?

法院怎麼判

  • 「侮辱」是指輕蔑人格的一切行為

李姓婦人可能涉及到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依照目前法院的見解,所謂「侮辱」,舉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均屬之。本案件法官認為,李婦以紙鈔擲向陳男,顯係以粗鄙之舉動輕蔑陳男人格,而有侮辱陳男之意。

  • 李婦對陳男丟錢就是在侮辱陳男

李婦雖然辯稱,丟鈔舉動僅係為了付錢。但法官認為,縱使是要付錢或是要炫富,此等行為應該在法律規範範圍內來做,不能夠任意以粗鄙之舉動輕蔑他人人格,而侮辱他人。

且依李婦之在場友人證稱:伊很常與李婦外出用餐,有看過很多次李婦付款的情形,除了本案外,李婦未曾在其他場合以丟錢之方式付款。

更可以認為,李婦於本案向陳男丟鈔的行為,是刻意不用慣常平和付款的方法,採取和往常不同的方式,可見李婦存有以丟鈔之輕蔑舉動而侮辱陳男人格之犯意相當明確。縱使鈔票未砸中陳男,但李婦擲紙鈔之舉動,仍有表徵其輕蔑陳男人格之意涵。

最後,法院判決李婦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也就是李婦要被關15天,如果易科罰金的話,也就是罰錢,以1天1000元計算,要罰15000元。


參考資料

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8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