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事蹟】車禍刑附民撰狀-過失致死案件

案件起源

告訴人丈夫於110年3月在臺南市發生交通事故,而被告行經某路之交岔路口作右轉時,本應注意右側車輛,並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等義務;而依當時晴天、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與告訴人丈夫駕駛車,兩車不慎發生碰撞,最後告訴人丈夫 不治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