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事蹟】消費者債務清償

章節內容目錄

 

案件結果   成功
案件類型   債清
受任律師   李耿誠律師

案件起源

當事人因卡債及擔任保證人而積欠銀行及私人債務合計約300多萬元,為正視、解決債務問題,不願再被債務追著跑,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並由本所承辦。

律師解說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債務清理部分有開設專案→

案情:您有還款之意願就准予扶助。

資力:只要您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人,就不審查您的資力。

2 法院在審酌必要支出時,除了需要債務人提出合理說明為何需要這項支出,也會希望債務人能遵節支出,有些時候會以台南市最低生活費12,388元作參考,但不會以此為唯一標準。

3 為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會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則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之費用應為14,866元【12,388×1.2=14,866】。

4 父母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於扶養費之部分,通常會由夫妻兩人共同分擔。

5 如果聲請人是共同債務人之一,更生方案認可後只對聲請人有效,債權人對於他共同債務人所有的權利,不會因更生而受影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規定)。

【承辦心得】

本件當事人積欠債務對象除了金融機構以外,也有私人借貸。另其中一筆為共同債務人,因此更生僅及於當事人,債權人對於其他共同債務人所有的權利,並不會因為更生而受影響。

本件當事人房租支出較高,為了提高還款能力,另找價位較低之房子,並於其他生活費用更為撙節,無奢侈浪費之虞,支出尚在合理範圍。

本件債務人最終以每月2,735元達成還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