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詐欺罪能否易科罰金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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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語天后江蕙的「封麥」演唱會一票難求,去年1月與2月,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在網路上佯稱手中有江蕙演唱會門票,陳、嚴女受騙上當,分別付給黃男1萬元買2張門票,孰料,匯款後黃男卻避不見面,兩人才驚知受騙,提告黃男詐欺,因黃男坦承犯行並與受害人達成和解,新北地院判黃男徒刑1年6月,緩刑2年,可上訴。(自由時報2016-04-30報導)

詐欺罪能否易科罰金端視其法定刑有無超過五年,且最後之宣告刑是否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及行為人不會因為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才有可能易科罰金。

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另外犯詐欺罪者亦有可能受緩刑宣告,緩刑是獎勵犯人改過遷善而設計之制度,先暫時停止執行,如果於規定期間內,受刑人無其他犯罪行為,就會免除當初刑罰之執行,宣告的刑罰也會失去效力。

是否能為緩刑宣告,端視其是否符合下面條件

(1)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2)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是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為曾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認為暫時不執行較為適當者。

如本案情況,被告已經和被害人和解,又受兩年以下徒刑的宣告,所以法院給予緩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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