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房屋租約快滿,不續租,可不繳房租讓房東用押金去扣嗎?

章節內容目錄

房屋租約再3個月就到期,想要退租換租屋處,但怕房東願不退回押金,這樣能在最後2個月時不繳房租,讓房東用押金去扣嗎?

所謂押金,在法律上的性質,是用來擔保承租人租金債務的履行或損害賠償的責任,多數見解認為,只要是租賃契約所生的債務關係,都在擔保範圍內。若還在租賃關係中,若房客遲交房租,並不當然從押金中去扣除,主要看房東是否要讓房客用押金去抵;如果是租賃關係已結束,房客有任何租賃相關的債務責任,則是直接先用押金去抵充。

[button] 《民法第440條》   當房客遲繳2個月租金時,房東可以請求終止契約。 [/button]

租賃實務上,通常房東會請求2個月的押金,是為避免這種狀況發生。

然而,事實上押金擔保的不只是租金,同時也是要拿來擔保租客對房子使用上的損害或是價值上的損失。

因此為建議,好的方式是在租約快要期滿的時候,請房東一起到租屋處,將租賃物的現況檢視並點交,確認無誤後再當場跟房東拿回押金,這樣最能避免雙方的爭議。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