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開庭宣稱女友是炮友挨告 法官因為這理由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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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小香指出與她有論及婚嫁男女朋友關係的男子阿弘,在法院審理某案件時,開庭回答法官說「與小香是炮友關係」,小香認為名譽受損、怒告求償60萬元。台南地院法官審認這是男方在訴訟上言論、雖未盡周延婉轉,但屬於訴訟中善意自辯、自衛言論,難認有不法侵害性,判男方不必賠償。

問題一、什麼是法律上所講的名譽?

答: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循一般社會觀念,考量行為人之言論,是否逾越當代社會生活中合理範圍內,應容忍之反對、不友善或衝突性言論程度,而貶損其人之聲譽定之。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至於受評論者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憑以認定之標準,且關於名譽權之侵害,行為人是否應負賠償相當金額之義務,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一審法官傳訊相關證人,查明小香與阿弘在交往時,確實另與其他男友交往,阿弘依此上情用炮友形容與小香的關係,是他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來的主觀意見,且與開庭訴訟上的答辯、防衛手段有關

縱然措詞未盡周延婉轉,與小香主觀認知不同,使小香感到不悅,但探究其意,並非無端對原告人格指摘或貶損名譽為目的侵權行為,難認已逾合理範圍而有不法侵害性,尚不構成民法的侵權行為,無法對被告作出不利的認定;此案可上訴。

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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