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租屋變拆屋 惡房客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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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蔡姓男子去年9月向劉男承租彰化市2棟民宅,先付訂金1萬元表示要先進行房屋修繕工程,預計12月再入住,劉男交付鑰匙後,蔡男卻開始拆除屋內洗臉盆、鋁門窗與樓梯止滑銅條等拿去回收變賣,劉男2個月後前往查看時才發現屋內被拆得精光,氣得提告。蔡男雖表明要賠償,卻未允諾,彰化地方法院依侵占罪,判蔡男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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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院審酌,被告因缺錢花用,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將向他人承租房屋中之系爭物品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受有非輕之財產損害,實值非難

且被告於本案前即有以類似手法犯案,經判刑確定之前科,於執行完畢後竟再犯本案,顯然被告食髓知味,毫無反省之心,依侵占罪累犯判處1年有期徒刑。

問題二、什麼是累犯?

答:指因故意犯罪曾受過一定刑罰處罰,在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被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參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