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交友網站見證文 盜用新人婚宴照

有夠扯!竹科陳姓工程師與擔任教師的嬌妻,婚宴時與主持人的合影照,卻遭交友公司拿來當宣傳,聲稱2人是使用公司的交友服務才結為連理,夫妻氣炸一狀告上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夫妻肖像權遭嚴重侵害,判交友公司與婚嫁禮品公司吳姓負責人連帶賠償夫妻各5萬元。

2017-08-17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可知如意郎君訂婚十二禮坊即如意郎君婚嫁禮坊,而該商號之代表人杜○○並未授權被告吳○○與被告戀愛十七公司締結系爭合作意向書

a . 甲方(按即被告戀愛十七公司)提供文案及網頁讓乙方(按即如意郎君訂婚十二禮坊)無償連結。

b . 乙方提供有主持人之結婚照片。

被告吳○○復未舉證證明其確有代為訂立該合作意向書之權限,洵此,被告吳○○於未獲授與代理權之情形下,與被告戀愛十七公司訂立系爭合作意向書,並將未經原告同意使用之系爭照片提供於該公司,即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肖像權。

查原告因被告戀愛十七公司及吳○○共同不法侵害其肖像權而受有損害,已如前述,且原告系爭照片係以置於被告戀愛十七公司杜撰之不實見證文案內,並刊登於該公司官方網站之方式使用,以網路傳播速度之快速、該公司會員數目及現今使用網路人口之眾等情形,堪認原告肖像權遭被告戀愛十七公司、吳○○不法侵害之情節重大,並受有相當之精神及上之痛苦,其據以請求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

問題二、何謂肖像權?

答:所謂肖像權係個人就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乃係個人外部特徵,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除屬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外,亦為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所稱「權利」及「其他人格法益」,肖像權人自有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故基於營利目的,未經同意刊登他人肖像,而未能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即應屬不法侵害肖像權。

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 訴 字第20號民事判決


☎ 06-2985621
? jcl.firm@gmail.com
?70843台南市安平區育平六街35號
? https://www.jclaw.com.tw/
goole 商家: https://jclaw.business.site?copy
line@: https://page.line.me/a-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