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涉詐旅遊補助 業者緩起訴

北巿「191旅店」杜姓女負責人涉嫌收集民眾證件資料,指示員工詐領秋冬旅遊補助及夜市券,得手117萬餘元。士檢考量杜女、員工、民眾共52人認罪繳回犯罪所得,處分緩起訴。

自由時報2020-09-03報導

問題一、本件檢察官怎麼說?

答:杜女等人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審酌杜女詐領政府政策性補貼,再與民眾朋分利潤,助長民眾貪圖私利,共同蠶食國家資源卻無罪惡感的陋習,所為實有不該。

杜女等52名被告均認罪、深表悔悟,杜女繳回117萬元補助款,另考量旅店員工依杜女指示犯案,無其他分紅,提供證件資料的民眾不法所得非鉅並自動繳回,日前全數處分緩起訴。

另審酌杜女因疫情影響生計,且因本案羈押超過50天,歷此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給予緩起訴1年,必須支付公庫新台幣2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

此外,擔任旅店經理的杜女胞弟則須支付公庫10萬元與接受法治教育;其餘13名員工與37名提供證件資料的民眾,則須支付公庫1萬元或接受法治教育。

問題二、什麼是緩起訴?

答: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第253-3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253-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緩起訴的意義,「緩」字就是延期的意思,緩起訴就是說,把原本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延緩,暫時不予起訴。這制度用意是為了給真心悔悟的被告一個機會,允許檢察官有權對此類被告,作出緩起訴的處分,在緩起訴的期間內,如果被告都能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據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一筆勾銷,免了他的訟累與刑罰。

?但如果違反,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決定或者經告訴人的聲請,用處分書把原先的緩起訴處分撤銷,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