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警詢筆錄應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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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嗎?警詢筆錄可能會成為判斷是否有犯罪嫌疑的重要證據,或是影響法官的心證,因此若您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應該注意什麼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接受訊問時,應被告知事項(刑事訴訟法第95條)

  1.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如有變更者,應再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2.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 得選任辯護人。
  4.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二、有權要求偵訊時需要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

三、有權拒絕夜間訊問。(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

所謂夜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0-3第3項的規定,是指日落後日出前。因此,若偵訊在日落前開始,至日落時尚未結束,則根據法律規定你有權要求休息,拒絕在晚上繼續進行偵訊

四、有權獲得通譯協助。若你不懂警方偵訊時所使用之語言,則你有權請求警方派通譯協助你接受偵訊。

有權閱覽筆錄全文,並請求增、刪、變更筆錄記載。在警訊筆錄製作完成後,你有權要求警方讓你閱覽全部筆錄。經過閱覽後,若認為筆錄記載與你的陳述不符,有權要求警方依你的意思增、刪或變更筆錄之記載。若警方拒絕讓你閱覽筆錄全文,或拒絕依你的請求增、刪或變更筆錄,則你有權拒絕在筆錄上簽名。該筆錄即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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