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監護宣告,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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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每年新增6千多件監護宣告聲請,而意定監護制度除了更尊重受監護人的意願,今(108)年6月21日施行「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也就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

1.「律師,我老人家平時都是妹仔在照顧我,我以後可不可以指讓她照顧我、財產也讓她保管?不要給其他人」
2.「律師,我媽媽的財產想要平分,但我的弟弟得了重症,未婚,需要人照顧,媽媽想將分給弟弟的錢,請家中兄弟妹姐其中一個人代管,這樣可以嗎?如何確保弟弟權益?」
3.「我是小朋友的叔叔,他爸媽都不在了,現在他出車禍,我能當監護人幫他處理案件嗎?」
4.「接到社會局通知,生父目前在安養院,社會局要我去繳費用,但是我生父從沒有養過我,我以不要當監護人嗎?」

上述經驗是在承辦、被諮詢許多家事、醫療等相關案件處理過程中,經常上演爭相當監護人或沒人要當監護人的情形….

科普法律小知識-什麼意定監護

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預先「以契約方式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時,由法官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的流程

當事人未喪失行為能力前→當事人事先以契約選定意定監護人(可多人或1人監護)→經過公證人公證→當事人如果開始無法自主、喪失行為能力→意定監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採取監護措施→意定監護人對當事人採取監護措施

圖片引自法務部

誰可以擔任受任人?

本人比較信賴的親屬,例如:特定子女、特定兄弟姐妹、或不是具親屬關係之多年相依的好朋友、信任的夥伴、律師、會計師、醫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原則上都可擔任受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