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是否需要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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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警察局請你去做筆錄的通知後,如果不是以被告身份被傳喚,基本上就沒有請律師陪同的問題。

如果您是以被告身份被傳喚,可以評估一下您覺得案情是否重大,是否複雜。

再者您實在很緊張希望有人可以給予意見,這時候就可以請律師協助。

第一次在警局做的筆錄,往往是檢察官、法院判斷是否有罪的重要依據!

1.找律師諮詢好處

  • 事先協助分析案情
  • 當事人心裡對警訊流程、回答重點較有準備

律師陪同偵訊,可以避免當事人在警局時說錯話,造成事後案重初供的不利益!

若講錯了,事後再去爭執筆錄的內容不是自己的意思,可能會被認為「翻供」,聽過「案重初供」這句話嗎?更正可沒那麼容易啊!

2.請律師陪同警訊好處

  • 在警局時,可以讓當事人在面對訊問的壓力下比較放鬆,沒那麼緊張
  • 當事人在接受訊問時,壓力都很大,通常也都很有情緒,也未必能判斷那些話該說,哪些話不適合說

註:偵查不公開,刑事被告在檢察官偵查階段無法查閱告訴人提出的證據資料與主張,但因為警訊或開偵查庭時,「律師可以作筆記,可以大概記錄被訊問的重點,初步掌握案情,在之後的偵查程序,可以協助當事人行使防禦權而為辯護」

 3.移轉管轄

有些時候會有人在南部,卻收到已部警察局通知書,要求刑案被告到北部去做筆錄的情況(或相反)。這時候當事人常會問律師:「我可不可以不去?」

基本上我們會建議當事人,可以先用電話和員警溝通請對方協助把案件移轉到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由戶籍地的地檢署偵辦,讓被告可以在南部的警局做筆錄,未來也可以在南部開庭。

如果員警沒有協助,還是會建議當事人去做筆錄,但是在筆錄中記明要「聲請移轉管轄」到被告的戶籍地來處理!權利要自己爭取才有可能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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