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強制執行之中哪些情形下哪些人有優先承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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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強制執行之中哪些情形下哪些人有優先承受權

所謂「優先承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人有優先於其他人去應買標的物的權利,可分為債權之優先權(如共有人優先承買)與物權之優先權(優先承買人可對抗第三人)。

不動產拍賣,實體法上發生優先購買權之原因,以下列三種情形居多:

(1)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買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2)土地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上述規定的優先權,皆是物權的優先權,如果優先承買權人未受通知的話,可以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的訴訟,並且塗銷原來的買賣登記。

(3)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士地或房屋之共有人,於他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不過因為這是債權的優先權,所以其他共有人未受通知而沒辦法主張優先購買的話,只是影響是否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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