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另一半外遇,令人措手不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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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絕對是婚姻關係中最不可饒恕的一項錯誤,不論男女,在發現另一半竟然在外頭有小三或小王的時候,那椎心刺骨的痛楚勢必讓許多人根本無法在這段婚姻中繼續走下去!

一、有配偶之人和第三者外遇通姦,有哪些法律責任?

答:依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常常幽會與發生關係,可能會論以通姦的集合犯。

另外通姦還可能涉及其他妨害家庭法條,且外遇通姦還會損害配偶的夫妻權,通常也會提這部份的民事侵權求償。

二、有配偶之人和第三者外遇通姦,被害者的配偶可否請求償?

答:可以。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對彼此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第二○五三號判例)。

三、有配偶之人和第三者外遇通姦,被害者的配偶能有哪些法律求償途徑?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的部份由於配偶一方的行為破壞了婚姻之間的和平和協調,即違反婚姻契約義務而侵害他方在婚姻上的權利。因此通姦行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通姦者及相姦者依法對於另一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拒絕同居】

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違背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他方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若通姦之配偶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他方得以有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不過這只是指通姦一方請求同居時,他方可以消極主張不負同居義務而已,不是說可以主動提起別居之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七號解釋參照)。

【判決離婚】

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者,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並依民法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之規定,通姦一方應負賠償責任。
另外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不限於是因為通姦所造成的裁判離婚,只要是因為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符合法定要件皆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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