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幫姐出氣罵人,女大學生判拘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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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1名21歲的王姓女大學生,因姐姐跟辛姓女子兩人爭吵糾紛,讓王女姐姐忿恨不平。女大學生為了幫姐姐出口氣,去年4月底用虛擬帳號登入FB的「場外休憩區」社團內辱罵辛女「婊子」。

問題一、公然侮辱和誹謗不一樣嗎?

答:不一樣。

所謂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所謂誹謗是指指謫或傳述具體的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也就是其事實內容足以貶低他人社會地位或人格而言。

問題二、沒有指名道姓,也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嗎?

答:只要虛擬帳號能夠連結到帳號背後真實世界的人物,就有成立犯罪之可能。

另外,就算發言者不能確知到底帳號背後的人是誰,只要受害人透過在網路上的經營,已經累積一定的聲望,並可以讓其他人將網路帳號與真實世界的人物連結,也有成立犯罪之可能。

依據近期法院的見解,只要網路世界的帳號能夠予真實身分有連結的「可能性」,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因此,不論是在社群網站或是網路遊戲中,發言都應謹慎為之。

法官認為,被告留言寫的「婊子」文字內容,足以貶低告訴人的社會評價、人格及名譽,致人精神及心理感受難堪或不快,已構成公然侮辱,且貶損她的名譽及社會上的評價,因此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拘20日,易科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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