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試用期不支薪 勞動部:「可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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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業假「試用期」之名,行剝削之實的案例時有所聞。一名出版社倉管人員就說,面試時雇主說晚上六點下班,但上班首日就加班到八點,雇主卻說「你還在試用期,沒有加班費」;青年九五聯盟也說,不只常見試用期薪水遠低於正職,還有雇主甚至要求第一個月無薪實習,以便了解公司運作;也有人到遊留學機構工作,試用三個月都沒勞健保。

問題一、試用期合法嗎?

答:勞動部表示,勞基法並未明訂「試用期」,一旦勞動契約生效,勞雇聘用關係就成立,都須符合勞基法規定。

問題二、試用期間薪資之計算?

答:依我國勞基法規定,不論是否於試用期間或實習期間,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元,並應依法實行一例一休,如有違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如情節重大,可加罰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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