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自願離職和資遣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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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企業工會今天下午到總公司集結,抗議公司召開黑箱勞資協議。

29歲的吳姓空服員會後受訪時爆料,有一些比較資淺的興航員工,今已經接到公司的電話通知12月2日到公司簽離職證明。她痛批公司根本是走法律漏洞,因為員工自願離職,公司就不必給資遣費,對公司來說是能省多少就省多少。

蘋果日報 2016-11-22 報導

問題一、自願離職和資遣之差別?

答:一般而言,雇主與勞方終止勞動契約,大致可分3種方式:開除、資遣、自願離職。

開除:懲戒性解僱,必須有開除事由(勞基法第12條),比如說曠職、侮辱或暴力行為,是因為員工犯了非常嚴重的錯,情節重大,是雇主用其他方法(記過、調職、罰錢)處理無效後的最後手段,所以雇主不用付資遣費。

資遣:雇主因為某些原因要員工離職(勞基法第11條)。比如說裁員、縮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雇主依法要付資遣費。

自願離職:員工自己要離職,所以雇主不需支付資遣費。

問題二、如果仍在試用期間被資遣,雇主要付資遣費嗎?

答:基本上,我國目前法律並無試用期之相關規定,但雇主可以和勞工自行約定試用期,只是試用期的規定仍必須符合勞基法的最低要求。

既然勞動基準法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因此公司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的規定辦理。因此關於預告期間與資遣費的相關規定,對試用期間的員工都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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