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勞動部:競業條款 海內外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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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高科技人才頻遭外國企業挖角,雇主為了保護營業秘密,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案例也日益常見,勞動部近期發出函釋再度說明,就算去不同部門任職,只要實質有從事違反競業禁止的情勢,就可能涉及違約;另外,競業禁止的區域可包含境內跟境外,只要發生實質競爭、侵害雇主商業利益即屬違約,不以原雇主所在的區域為限。

問題一、何謂競業禁止?

答:又稱「同行競業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為僱主與受僱的員工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其內容通常規定:勞動契約終止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內,受僱者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以保障先前僱主之權益。

雇主符合下列情形時,始得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一、事業單位有應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等利益。二、勞工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接觸或使用事業單位之營業秘密或所欲保護之優勢技術,而非通用技術。

問題二、競業禁止有時間限制嗎?

答: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務內容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所訂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應以保護之必要性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年。

另就區域限制部分,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勞基法》在2015年底增訂條款,並在2016年10月發布施行細則,競業禁止區域是可以包含境內跟境外的,不會只以原雇主所在的區域為限,「只要是有實質競爭、侵害到雇主商業利益者,就算境外也應該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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