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元配怒刮小三車判拘役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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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陳姓女子介入黃女與顏姓丈夫的婚姻長達9年,導致顏、黃兩人婚姻破裂,陳女後來也另交男友。黃女前年見陳女的轎車停在路邊,持鑰匙刮傷後車廂上蓋,並腳踹該車右後車門洩憤,導致車門凹陷毀損。黃女犯後否認犯行、拒絕賠償,法官雖認為黃女怒氣情有可原,但仍依毀損罪處黃女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問題一、亂噴漆、刮車也會構成毀損嗎?

答: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

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者;稱「損壞」即損傷破壞,致使物之本體喪失其效用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噴漆罐朝大門、牆壁及置於該處機車噴灑油漆,致大門、牆壁及置於該處機車之美觀功能受到破壞

持鑰匙刮傷後車廂上蓋,並腳踹該車右後車門洩憤,導致車門凹陷毀損,車子還能行駛,這樣有毀員嗎?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判決呢?

答:本案檢察官係以妨害自由等提起公訴,而本案法官人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毀損告訴人所有自小客車之後車廂上蓋及右後車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所侵害係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為接續犯。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被告因其配偶與告訴人有婚外情,導致婚姻破裂,憤而為本件犯行,被告之處境固值同情,惟其持鑰匙刮傷告訴人自小客車後車廂上蓋、並以腳踹該車右後車門之方式,毀損告訴人自小客車,實有不該,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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