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這條「恐龍法」害死4歲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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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4歲女童的郭○○,據警方調查,他已有3次毒駕紀錄,但是前3次都只有開紅單罰錢,而沒有依刑法移送,警方透露,毒駕其實很普遍,但因為刑法185-3條吸食毒品駕車,要證明「不能安全駕駛」很困難,只能用開單嚇阻,酒駕因為酒測器有數值,但毒品沒有,警方也很想把毒蟲送去關,這條「恐龍法」若不修,不僅間接讓害死女童,往後還會有其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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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毒駕認定標準?

答: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此,毒駕認定標準須具備「施用毒品」及「致不能安全駕駛」兩要件,目前以採集尿液檢驗方式認定是否有吸食毒品,而以是否直線走得筆直、圈圈也沒畫出格子、攔檢前沒有違規蛇行或其他看起來無法安全開車的情況等等認定是否為不能安全駕駛。

問題二、酒駕認定標準?

答:民國102年後,將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定予以刪除,因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一律視為不能安全駕駛即可定罪。由此可見,針對酒駕我國是強調「零容忍」的態度。

反觀毒駕,必須具備「施用毒品」及「致不能安全駕駛」兩要件,才可構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

參考:立法院議題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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