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王八蛋案柯P挨告 妨害名譽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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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北市長柯文哲與久居美國的女網友在臉書上互嗆「王八蛋」事件,傳出北檢24日收到一位民眾告發柯文哲「妨害名譽罪」,並已分案交由檢察官偵辦,律師邱顯智、鄭光婷等人都認為,「很明顯雙方都符合公然侮辱。」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說,「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罪,若非擁有告訴權的本人告發,案件就不會成立。」

問題一、名譽受侵害怎麼辦?

答:名譽是指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言論自由的行使,如故意或過失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侵害他人之隱私、肖像、姓名、信用,甚至生命、身體、自由、即應分別情形依法負起民事或刑事責任。

而我國刑法關於妨害名譽規定,包含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全都屬告訴乃論。

問題二、什麼是告訴乃論罪?

答: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其他具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

本案,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受訪時表示,妨害名譽屬於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要「具有告訴權的當事人」主動提告才構成案件,若只是熱心民眾告發,本案恐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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