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為未婚少女墮胎 婦產科醫師處有期徒刑7月

桃園市一家婦產科診所陳姓醫師在前年涉嫌為1名未婚少女墮胎,被少女母親發現,進而向警方報案移送法辦,桃園地方法院全案審理終結,處以陳姓醫師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2016-05-27中廣新聞網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審酌被告係婦產科專業醫師,竟為圖營利而非法為少年黃○○墮胎,致黃○○身心受有不良影響,應予責難。

然考量被告以行醫為業服務社會多年,復因黃○○懇求始為其實施人工流產手術,且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另於本院審理中業與黃○○及其法定代理人黃○強、母親李○○調解成立,並履行調解條件完畢,足見被告甚具悔意。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考量其素行良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綜核上情,足認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被告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而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最終給予緩刑2年。

?問題二、現行法規關於墮胎的相關規定?

答: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而得阻卻違法。

但對於未成年孕婦,為其實施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同條第2項前段復明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 其中對未婚之未成年孕婦所設之限制,考其立法旨趣,乃因其心智未臻成熟,不具完全行為能力,對於事理判斷及意思決定,難期妥適,無法符合第1項所定之「自願」要件,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免錯誤決定,反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幸福有所影響。
  • 是未婚之未成年孕婦,縱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但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猶故意為之施行人工流產者,即不得阻卻違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463號判決意旨參照)。

?問題三、如發生未成年非預期懷孕事件,有什麼醫療資源 ?

答:如發生未成年非預期懷孕事件,強烈鼓勵24歲以下的青年人都可使用此安全、合格,並具隱私性的醫療資源→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性福e學園

全國未成年懷孕免費諮詢專線0800-25-7085(愛我,請您幫我)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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