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橘子3箱2500元! 北投阿嬤遭怪男上門「強迫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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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北投區日前出現強迫推銷水果的怪男子!陳姓女子上網PO文說,兒童節當天,阿嬤晨運返家,突然有陌生男子上門,販售3箱總價2500元的橘子,阿嬤當時以「我怕酸、不敢吃啦!」推託,豈料,男子一直站在門口不走,硬要阿嬤買下,當時家中沒人在,阿嬤只得付錢了事。附近居民說,菜市場的橘子3斤才100元,一箱竟然要價900元,還自動打折為3箱2500元,直呼強迫推銷的男子「太誇張啦!」台北市警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說,事發至今,仍未接獲相關案類報案,呼籲受害者能夠出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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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本件新聞怪男子觸犯什麼法條?

答:男子對阿嬤的強迫買賣行為,已經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3款的「強買強賣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問題二、有無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可能?

答: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怪男子妨礙阿嬤,或是不讓阿嬤走,有涉及此罪的可能。

相信很多人在街頭、賣場,甚至校門口都有被推銷商品的經驗。有時候我們正巧對推銷的商品有興趣,當然可以駐足了解

但如果推銷員為達到推銷目的,而擋住去路、糾纏不放,客觀上看來雖然還不至於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的方式,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恐怕已涉嫌妨礙他人「行」的權利,而涉犯刑法強制罪,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參考:法律面面觀 蠻橫強迫推銷 恐觸強制罪(104年2月17日) 文/楊延壽(律師) 橘子3箱2500元! 北投阿嬤遭怪男上門「強迫購買」[2018/4/7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