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2016-03-19 報導
問題一、什麼是誣告?
答:刑法上的誣告罪可分為普通誣告罪與特別誣告罪,一般人犯的是普通誣告罪,有關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普通誣告罪的成立要件,可歸納以下二點:
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者懲戒處分的意圖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誣告,是指虛構事實主動提出申告的意思,如果是面對該管的公務員的調查或者推問的時候,被動編造謊言扭曲事實,誣指某人涉嫌犯罪,這種情形在實務上,目前是不會成立誣告罪的。
問題二、誣告很嚴重嗎?
答:誣告案件的從重處罰,的確有其必要,讓社會大眾明白利用司法程序來害人,司法不但不會輕易讓誣告者得逞,而且還要讓誣告者付出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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