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幫人談判,公親變事主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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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一對年約20歲的情侶,於去年12月中旬向35歲陳姓男子及陳男友人,借款4萬元,並約定今年1月7日還款;結果,雙方利息談不攏,陪同前往的情侶友人35歲徐姓男子看不過去,竟掏槍恐嚇對方。

問題一、什麼是恐嚇?

答:按我國刑法之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構成恐嚇罪。

我國法院對於恐嚇的見解,大都認為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告訴被害人將加惡害於他;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則係指受惡害之通知的人,因其恐嚇,產生自身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

問題二、如果是假槍,也構成恐嚇嗎?

答:如假槍近似真槍,使被恐嚇的人心生畏懼,則有構成恐嚇之虞;反之,如假槍明顯是玩具槍,而被恐嚇人並未感到害怕,則不構成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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