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嗆護理師「我開槍比較快」 莽男一句話代價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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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男子因腳傷到醫院急診室求診,因不耐久候,且不滿院方要通知他母親前來,他竟出言怒罵胡姓護理師:「開什麼刀,我開槍比較快」,而被依違反醫療法送辦;台北地院認為,劉男出言恐嚇醫護人員的舉動,不僅損害醫病關係,也妨害醫療業務的執行,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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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

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承係因不滿已向醫護人員表示不要通知母親前來,卻於昏睡醒來後仍看見母親前來醫院,竟一時衝動,不思理性面對醫事人員之說明及處理,僅因護理人員未依其意願,而以上開恐嚇之方式使醫護人員心生畏懼,不僅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更損害醫病關係,所為實不足取。

問題二、醫療法有針對醫人員暴力的立法?

答:

《醫療法》修正案的緣由,來自於民國102年11月底,桃園縣蘆竹鄉代表王貴芬因不滿照護父親的人力遭更換,出手掌摑長庚護理師,因而引發爭議。隨後立法院提出修正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草案,並在民國103年1月14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俗稱「王貴芬條款」的修正案。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