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賣場地面濕滑顧客滑倒受傷 依消保法判賠10萬

曾姓工程技師到桃園家樂福購物,未注意收銀台前地面有一灘清潔劑而滑倒受傷,送醫診斷為頸胸椎脊髓病變進行手術,曾男控訴此事故還造成他雙下肢麻木僵硬無力,訴請家樂福和3名職員應連帶賠償1231萬元。

自由時報2017-02-0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高等法院查出,曾男有頸胸椎相關舊疾,且無法證明頸胸椎脊髓病變和此意外事故有因果關係,但認定家樂福未保持賣場走道整潔乾躁,仍有過失,今依消保法判家樂福需賠償10萬元;可上訴。

案件後續:上訴到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後,法院認為家樂福無過失,但是依據消保法第7條仍應負賠償責任,且技師所受傷害與此次事故有因果關係,判命家樂福需再賠償190萬元。

問題二、消保法第7條規定,是否以家樂福公司就事故的發生有過失為必要?

答:消保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又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如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服務不具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應依上開規定負賠償責任,縱令其無過失亦同。

以本件而言,家樂福公司為提供商品販售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購買商品之賣場空間及附屬設施,本應確保其安全性,如有違反,當有消保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且不以家樂福公司之受僱人或使用人有故意或過失而該當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為限。

不過法官也認為,事故是因為外籍顧客於結帳後不慎滴落清潔劑所致,自清潔劑滴落地面至曾男經過滑倒時間僅有數十秒,難認家樂福公司的受僱人葛○○等3人就事故的發生有過失,且經國店已委由專業清潔人員清潔及巡視賣場,亦據家樂福公司提出環境清潔合約書為證,依家福公司所舉上開證據,足以推認其就賣場的安全已盡必要的注意義務,對於事故的發生並無過失,得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規定減輕賠償責任。

參考:案件歷次審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上字第693號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3號(主要參考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