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老母還沒頭七 兒就偷領鉅款 原因卻讓法官動容

沈姓男子在母親頭七還沒辦完,就拿亡母印章偷領近70萬元,嫂嫂為此告沈男偽造文書,但沈男當庭慟稱,這筆錢近50萬是母親生前替胞妹存的、20多萬辦喪事。一審時沈男遭判緩刑2年加法治教育,不過嫂嫂疑似不滿上訴,認為應追徵沈男「不法所得」,但二審法官得知沈男供詞後動容,雖然追徵不法所得是近年修法重點,但追徵喪事費太過苛刻,改判沈男不用接受法治教育。

自由時報2019-03-02

問題一、用被繼承人名義領錢恐涉及偽造文書?

答: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權利能力即喪失,權利主體已不存在,自不能以被繼承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縱被繼承人生前曾授權他人為之,亦因其死亡而授權關係歸於消滅,仍不得再以被繼承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倘以被繼承人名義製作文書,當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難辭偽造文書罪責(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4206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44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法官可以命沈男接受法治教育?

答:二審法官得知沈男領錢的理由,雖然沈男領的錢法律上是「不法所得」,但已返還給胞妹並且用在喪事上,如果再追徵實在太苛求,也不符合刑法的精神,所以維持5個月刑期、緩刑2年,但撤除沈男的法治教育。

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法官給予緩刑,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完成一些事項。以本件來看,一審法官是以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讓被告接受法治教育1場,目的是為了強化被告的法治觀念。

參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2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