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拳獅犬衝出害騎士摔重傷 主人判賠343萬

高市洪姓騎士行經楠梓加昌路,突然遭鄭男飼養的10公斤拳獅犬衝出追逐,導致人車倒地受重傷,求償750萬元,橋頭地院認定鄭未綁好愛犬有過失,判決賠償343萬元。

自由時報2020-08-06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鄭男不否認愛犬肇事,但很無奈指出,不是他駕車與與洪碰撞,縱使因未妥善管束狗而肇事,與一般車禍案件情形有別,並強調目前經濟狀況頗為窘困。又說,洪男請求看護、薪資和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過高。

地院法官開庭調查,鄭未管束犬隻衝出,與洪男受重傷有因果關係,並審酌洪所提款項,認為鄭給付343萬元比較合理,可上訴。

問題二、飼主的注意義務?

答: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七、疏縱或牽繫畜、禽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7款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並無法規意識、亦無路權觀念之動物,在無人看管或看顧不周之情況下,任意行走於道路,造成往來交通之危險,故課予動物之所有人或監護者隨時注意該動物之動態,不得使其妨害交通之義務。

本件被告飼養拳獅犬,自應承擔監控管理之注意義務。法院認為,被告雖為該拳獅犬之飼主,但不能僅以人類的角度或徒憑自己與飼養犬隻平日相處互動情形,即自以為可全盤掌握或控制犬隻之動向。

問題三、其他飼主應注意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