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拋棄繼承在先! 女兒要不回85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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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娟」(化名)的母親在她未成年以她名義開戶,存摺、印章由母親保管及使用,而母親2017年5月死亡,裡面還有859萬餘元,「阿娟」認為這是她的,可是母親死後存摺及印章轉給父親,父親與弟弟提領一空,法官判父親及弟弟偽造文書各4月徒刑,但859萬餘元不沒入,法官認定這筆錢是母親遺產,「阿娟」也已拋棄繼承,不必宣告沒入。

自由時報2019-07-18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郭妻與「阿娟」帳戶間有借名登記關係,郭妻死亡委託關係即消失,蔣姓父子未獲得授權,偽造文書罪行明確。又郭妻死亡後並未留下遺囑,據「阿娟」說法,母親說「以後」要給她,縱使認定郭妻確有意贈與,但郭妻沒留遺囑,也沒有與告訴人確認贈與的時點,兩人贈與意思沒有完成,該筆款項仍屬郭妻遺產,而非「阿娟」財產。

法官認為,被告2人行使偽造私文書取得859萬7000元,屬不法犯罪所得,原應宣告沒入,但審酌告訴人已拋棄繼承,此款項應歸被告2人所有,就無必要宣告沒入。

問題二、什麼是借名登記關係?

答: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又借名登記契約,係以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為基礎,其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規定,認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448號民事判決、103年度臺上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參照)。

以本件來說,郭妻在告訴人(女兒)未成年時以告訴人名義設立的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均由郭妻自行保管使用,在告訴人成年後仍長期供郭妻管理、使用,因此認此帳戶有借名契約存在。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4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