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夫外遇休妻出「陰」招 印尼看護篡位 登訃聞子媳欄

扯!已婚林姓男子愛上老父的印尼籍看護蘇女,蘇女工作期滿返回印尼,林男竟拋妻棄子,遠渡重洋到印尼與蘇女同居,後來父親去世加上蘇女懷孕,林男竟在訃文的子媳欄位填上蘇女名字,外籍看護一夜變成正宮。林男接著捏造妻子不跟他同房的理由,向新竹地院訴請離婚,法官看到訃文也傻眼,揭穿林男謊言,駁回離婚請求。

自由時報2020-02-23報導

問題一、離婚是夫妻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請求嗎?

答:我國關於離婚之相關規定,但書中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

倘該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是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雖然本案林男主張妻子以不願太快有第二個小孩為由,經常拒絕同房,次女出生後又以很累及厭煩等由拒絕,但也非構成離婚的絕對理由。

對於訃聞姓名變蘇女,林男出庭時說:「名字是誤植。」法官對此辯解也搖頭,認為訃聞內容肯定經過多次核對,怎可能出現如此離譜的誤植情況;法官還認為,林男的妻子理應在子媳欄與林男並列,訃聞卻全無林妻之名,足見林男故意將蘇女名字取代元配姓名。就整宗離婚官司來看,法官認定林男的可歸責性明顯大於妻子,依此判決駁回林男的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