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假車禍,真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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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80多歲的吳姓老翁去年10月24日晚間開車行經板橋區南雅西路,詹男突然攔下吳翁的車,謊稱手機被他撞飛,要求老翁賠償1000元,吳翁怕惹麻煩當場賠錢,沒想到2個小時後,老翁開車又經過南雅西路,赫然發現詹男竟故伎重施向其他人索賠,才發覺受騙報警提告。

一、製造假車禍,就本案例而言,吳姓老翁於夜間在巷口晚間開車行經板橋區南雅西路,詹男攔下吳翁的車,謊稱手機被他撞飛,要求老翁賠償1000元,詹姓男子涉及下列刑事責任

(1)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

(2)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詹男欺騙吳翁,使吳翁交付金錢,自然可能涉有詐欺罪嫌。

二、關於詹姓男子所涉及民事責任

吳姓老翁對於因受詹姓男子詐欺所受損害,得向詹姓男子,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得依侵權行為規定,向詹姓男子請求賠償財產損失、慰撫金等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三、如何避免「假車禍,真詐財」的事件

製造假車禍的手法,實令人防不勝防,為避免成為假車禍受害人,建議於車內加裝行車記錄器外,重要的是建議車禍發生後報警處理一定要報警處理,除能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外,也可以避免「假車禍,真詐財」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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