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稱自己都養不活 怎麼奉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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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美容美髮業的桃園市何姓女子,以收入比兩個弟弟少為理由,十三年來拒絕分攤爸媽的扶養費,弟弟們上法院向姊姊追討;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認定,身為兒女就有扶養雙親的義務,男女都一樣,判何女須償還兩個弟弟代墊的九十一萬元。

自由時報 2015-03-08 報導

問題一、嫁出去的女兒也有扶養義務嗎?

答:依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尊、卑親屬間(如父母與子女),依法互對對方負有扶養義務,且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乃各自獨立,此義務並無「子」、「女」或「出嫁」、「未出嫁」區別。

問題二、不扶養是否犯刑法上的遺棄罪?

答:我國刑法上的遺棄罪可分為兩種,一為普通遺棄罪,另一為違背義務的遺棄罪。原則上拒絕扶養之情況,係涉犯違背義務遺棄罪。依照法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而致人於死,則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法所謂無自救力之人,就是沒有辦法自己維持生存的人。所謂的遺棄,意思是把被害人放到一個孤立無援、面臨生存危機的處境

需要注意的是,違背義務遺棄罪不僅處罰積極的遺棄行為,消極的不履行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如果造成被害人孤立無援、面臨生存危機的處境,同樣也在處罰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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