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7年內4度酒駕 二審改判讓他一定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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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姓男子今年初某晚在朋友家喝保力達後,騎車經屏東市龍華路與公華路口被警攔查,酒測值高達0.54毫克,依涉公共危險罪移送起訴,一審遭判6月徒刑,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簡男2010年至今第4次酒駕被捕,未記取教訓,撤銷改判7月讓他無法易科罰金。

問題一、酒駕三犯一定會被關嗎?

答:法務部為了避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酒駕再犯之發監標準寬嚴不一,造成部分民眾用遷徙戶籍之方式規避入監服刑,於102年6月19日就統一認為被告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此即俗稱的「三振條件」。

三振條款是法務部的函令,性質上屬於行政命令,受拘束的是檢察官,並不拘束法官,法官有權依個案判斷,並不是所有5年內3犯酒駕就必須入監服刑。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

二審合議庭認為,簡男第2及3次的刑度皆可易科罰金,且都有一再加重,他仍沒戒除酒駕的惡習。第4次再犯酒測值高達0.54毫克,不該再處能易科罰金的刑度,所以檢方上訴指一審判6月過輕,的確應撤銷改判。

簡男犯後都有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工人,每天工資500元。高雄高分院認為他被判刑3次未能記取教訓,毫無交通安全觀念,漠視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但審酌其背景及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等實際侵害,判7個月徒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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