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順道代購奇異果卻撞死人 不算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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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幫人代購奇異果,並順路駕車將水果運送給客戶,未料途中因變換車道時沒打方向燈,導致與成姓機車女騎士碰撞,成女傷重不治。台南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9月,台南地檢署不服上訴,認為該用刑責較重的業務過失致死罪論刑,台南高分院認為,林男是順道幫客戶載奇異果,非以代購營生,因此仍以過失致死罪論處,並因林男已與被害人和解,判處他緩刑,南檢仍可上訴。

問題一、過失傷害和業務過失不同嗎?

答:所謂普通過失,是指一般人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而所謂業務過失,是指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而言,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係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因業務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

刑度上普通業務過失致死罪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過失致死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二、為何本案非業務過失?

答:一審法官認為,被告並非從事駕駛、運輸相關而以駕駛汽車為業務之行業,且已10幾年未經營販賣水果行業,係偶為交付先前老客戶訂購之水果之原因, 使用2S-9537號車順道進行載送之途中發生本件車禍,並非持續、反覆地以駕駛車輛運送水果,為附隨輔助經營販賣水果業務之事務,尚難認該駕駛行為,係其主要業務或與主要業務之執行有直接、密切關係之附隨業務,與刑法上所指之業務,容屬有別。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林男並非以商號或固定攤位經營模式,反覆代訂、代送水果營生,與檢方上訴所言的業務準備工作或輔助事務未盡相符。林男雖在台南市果菜運送職業工會投保,但是藉工會投保享有勞保年資投保作業,與有無實際從事果菜運送為業是兩回事。由於欠缺林男實際從事果菜買賣運輸的實證,難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論刑。

參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交易 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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