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員工上班時間被電死 公司高層誰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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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一家五星級飯店員工上班時間被電死,公司高層誰該負起相關責任引發爭論,該飯店劉姓總經理強調董事長才是掌握公司實權的經營者,她並非雇主,曾姓董事長則表示未實際參與飯店營運管理,法官審理後認定劉姓總經理才是「雇主」,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判刑3個月,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6萬元,可上訴。

問題一、為何雇主有刑事責任?

答:依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關於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有符合規定之必要。依本案判決,因雇主於被害人在防洪池使用攜帶式電動錘施工時,違反加裝漏電斷路器以防止電能所引起危害之規定,致發生被害人死亡之職業災害,負有刑事上之責任。

問題二、怎麼認定雇主呢?

答:依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所謂雇主,係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兩罰規定,僅規定法人之負責人,並未明定為法人之代表人,可見該法所欲處罰者,係實際上負責經營之人,而非形式上之登記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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